【案例】小郭的丈夫小陆在解放军某部工作,二人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并且生有一儿子。后来,小陆认识了女青年小苏,二人来往频繁,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来此事被小郭知晓,小陆向小郭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小苏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陆仍然偷偷与小苏不断接触。小郭觉得挽回小陆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陆坚婚姻家庭篇持不肯离婚。那么,必须要军人同意,军人的配偶才能要求离婚吗?小郭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解析】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此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本案中,现役军人小陆与情人小苏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军人小陆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郭与小陆的离婚请求。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