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县、纂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钱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具体工伤残疾死亡赔偿项目如下:
一、2014年重庆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4351元、最低为68870元;
2、按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229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二、2014年重庆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8844元、最低为63769元;
2、按月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16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4年重庆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3336元、最低为58667元;
2、按月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040.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4年重庆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67829元、最低为53566元;
2、按月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913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4年重庆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29568元、最低为4591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78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2个月,即:51015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60个月,即255075元。
以上1和3两大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352004元、最高赔偿额为535658元。
六、2014年重庆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4060元、最低为4081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530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10个月,即42513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48个月,即204060元。
以上1和3两大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287385元、最高赔偿额为450633元。
七、2014年重庆市职工7级至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2014年重庆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507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1015元/2);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赔偿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6955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56460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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