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是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
三是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爆裂;
四是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是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六是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七是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八是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九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是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是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是本车的驾驶员;
五是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六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八是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是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是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疾;
五是不必要的冒险行为致伤害。
(4)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是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是核试验或核爆炸;
三是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
四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五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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