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倒地受伤,受伤的人属于车上人还是属于本车以外的人适用交强险赔偿?很多案例认为属于本车以外的人适用交强险?
请看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再看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文未对受害人范围进行限制,未如国外法(如日本法)明文规定"造成他人损害"。依解释,应当将"车主和驾驶人"除外。而交强险条例第21条却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外。我认为,条例此项规定并不符合道交法的规定和侵权法立法精神。严格解释道交法,事故车上人员(除被保险人车主),如乘客、无偿搭车人受伤,均应由交强险赔偿。
问题中"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受伤",其究竟属于"本车人员",或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可以有两种解释,既可以解释为"本车人员",亦可解释为"以外的受害人"。裁判实践解释为"以外的受害人",规避了交强险条例的限制,有利于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并且符合侵权法和道交法创设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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