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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日期:2013-07-2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都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根据该项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是申请。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填写离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便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登记事项的管辖;还应持结婚证,以便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是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双方提出的离婚申请,应当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查。首先要查清双方的离婚要求是否确实出于本人自愿,有无欺骗、威胁等不法行为。同时还必须查明,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等问题是否作了适当的处理。只有对上述问题作了妥当处理的,才能通过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过程,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帮助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进行慎重考虑和妥善处理的过程。因此,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调解和好工作,促使双方和好,但是,这种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它不具有强制性。通过调解工作,双方即使不能和好,也能缓和彼此间的矛盾,做到好离好散。

三是批准。经过审查,如双方的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准许他们登记离婚,并发给其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清理由。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此类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自愿离婚的双方如在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因争执而达不成协议,不予离婚登记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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