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有效吗
陈小姐与李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李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9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已在民政部门备案。该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陈小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陈小姐偿还。随后,陈小姐偿还了剩余房贷9万余元,但要求李先生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李先生却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问题来了,已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有效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选择,小编敬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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