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者的遗产中,有时会有一些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例如一栋房屋、一件历史文物、一整套设备等。对这些财产如果进行实物分割势必会损害其价值和效用。因此,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的处理,《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有几个继承人,应采用下列办法来处理。
一是由一方取得该项遗产,同时向其他继承人给予折价补偿;
二是由一方取得该项遗产后以其他等价物与其他继承人对调;
三是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该遗产的所有权,即形成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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