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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4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应某是某单位炊事员,在清理和面机内壁时,由于同事的失误,致使应某的右手绞人机器内致伤。应某在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应某为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应某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由于应某的伤残级别无法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法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f濉敞鲰道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因此,职工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按法定程序组成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和初次鉴定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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