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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日期:2013-06-1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265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保管问题的规定。

从继承开始到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一般都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需要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要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继承,各继承人要确定遗产的归属,等等。因此,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防止遗产被隐匿、盗窃,或者发生毁坏和灭失,有必要对遗产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是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继承开始后,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是当然的遗产保管人。如果存有遗产的继承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管理权。如果在继承地点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致使不能立即进行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被继承人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有权对遗产采取暂时性保管措施,可指定专人代为管理。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分和隐匿,其他任何人也不得侵吞或争抢遗产。对因侵吞或争抢遗产而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受损失者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因保管遗产而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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