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释义】本条规定了负责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的公民、单位或者组织。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一定都在继承地点,因此,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应当负责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由于继承人无行为能力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通知时,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公民、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继承人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应以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论处。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财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继承的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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