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份额如何确定的规定。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关系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处理继承问题时,要求家庭成员互谅互让,协商一致。首先,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分割的方法和各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大家应一同协商确定,避免发生继承纠纷。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要求。其次,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不成,即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则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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