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几种遗产取得人

日期:2013-06-1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释义】本条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几种遗产取得人。

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本条指出了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第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依赖被继承人的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而丧失原有的劳动能力。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本条中"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要根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方面作分析和处理。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扶养照料的,其遗产也可以由扶养照料被继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