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几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情况的规定。
丧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它既可以是既遂的,也可以是未遂的,两者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独占遗产,或者为了争夺较多的遗产份额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其他继承人,是指罪犯本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如同一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遗嘱继承人;等等。(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来源及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常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继承人所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考虑。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而由继承人为争夺或独占遗产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虚假的遗嘱的非法行为。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或者歪曲原遗嘱的内容,以利于自己的一种非法行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不利于自己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的非法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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