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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规定。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其行使方式与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活动,为自己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律根据人们智力发育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程序所作的一种划分。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智力上的限制,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财产继承中,规定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其作出接受继承与遗赠的表示,并妥善保管应继承的财产,保护他们的继承权不受侵犯。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在上述继承代理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可以在遗产的实际范围内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只有在接受继承显然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重大不利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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