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有7种。(一)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财产收入。如公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从事个体劳动所取得的实物或金钱收入;劳务报酬;通过合法的买卖、租赁、储蓄、继承等所取得的营利、租金、利息和遗产等;(二)公民的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用品。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货币。公民的房屋,是指公民的私有房屋,包括自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等。公民的生活用品,是指满足公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资料,包括衣、食、住、用等方面用途的生活资料。(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公民在自留地、允许开垦的荒山、宅基地等上面种植的树林、竹林。公民的牲畜和家禽,是指公民自己饲养的农畜和家禽,如牛、马、驴、鸡、鸭等动物。(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生前个人收藏的历史文化物品,主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石刻,重大历史事件及人物的纪念物、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公民的图书资料,是指公民为了工作、生产、学习等需要参考的资料,包括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类型、各种文版、各种内容的藏书及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公民的个人财产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已有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最主要的是属于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在我国,农村各种专业户、城乡个体劳动者所有的生产工具,包括拖拉机、机器、汽车等,都允许公民个人所有,也都应列入遗产范围,允许继承人继承。(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也称版权,指著作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指国家专利机关依专利法授予发明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的内容。人身权与人身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财产权,是指因作品、发明而获得的金钱和其他物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能够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上述所列财产之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一些费用(如复员费、转让费、退休金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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