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双方约定了交车时间,并称如果因李某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订购金不予退还。后来,李某到期去取车,可对方却一拖再拖,不能按时交付汽车,再后来销售商称国家消费税上调,汽车也随之涨价,要求李某按新的价格支付。李某未予同意,并要求汽车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汽车行业存在其很大的特殊性,汽车销售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是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当纠纷出现的时候,消费者通常都处于弱势。商家追求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将追求利润放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基础上,那必然要受到舆论的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李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销售商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订车格式合同上常常有“购车总价”“所购车型”“定金不退”等约定,却没有“提车日期”这一关键内容,一旦发生无法正常提车的情况,就会更加麻烦,从而引发定金消费纠纷,消费者也应该特别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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