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提到,机动车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所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转让人均无过错,应由车辆最终受让人和使用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让人有过错的,应由转让人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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