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家暴方有没有相应的惩罚?
我听说离婚诉讼分财产,就是一人一半。但是他对我进行家暴,我要求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予以多分,能得到支持吗?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家暴让我身心受伤,我能得到赔偿吗?
我在网上看了法院的普法文章了解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的,那么不提离婚,能否对家暴带来的损害单独提出赔偿?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身体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产生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需要提示的是,男女双方若是协议离婚的,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除非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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