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惩戒家暴案
基本案情
原告翟某(女)和被告刘某(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取名刘某某。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且有多次家暴行为,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保护令,称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自己,对其造成严重困扰,并提供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翟某在与刘某婚后曾多次被刘某家暴,其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刘某以后继续有家暴行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有合理依据,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翟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本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本案保护令作出后,经本院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翟某及家人赔礼道歉,书面保证不再重犯,翟某考虑到夫妻原有的感情,原谅了刘某所犯错误,撤回了离婚诉讼,重新与刘某回家共同生活。本案切实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化解双方彼此矛盾,避免再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甚至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当地取得了很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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