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到对方暴力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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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谭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姚某某多次对申请人谭某某进行辱骂、恐吓及殴打。申请人谭某某向巫溪县公安局古路派出所、上磺派出所报警三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谭某某向巫溪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渝0238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姚某某对申请人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申请人谭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医院检查报告单、医院交费凭证、视频光盘等证据,结合本院依职权向巫溪县公安局古路派出所、上磺派出所调取的相关材料,足以认定申请人谭某某近期有面临被申请人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谭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被申请人起到震慑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提供了一道有力的保护墙。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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