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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要严惩,人身保护令来护航

日期:2023-12-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庭暴力要严惩,人身保护令来护航

【案情】

江某和魏某是一对80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还多次惊动双方父母家人。争执越闹越大,两家人也积怨愈深, 最终走进法院启动离婚诉讼。被告当庭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离婚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2017年11月,江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魏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多次跟踪、骚扰、殴打自己,对其造成严重困扰,提供照片、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一、禁止魏某对江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魏某骚扰江某。2018年1月,魏某在江某工作单位门口,趁其欲乘车离开之机,上车拉拽女方衣服、头发,强按女方头部撞击车门,致其受伤。江某报警处理,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魏某对江某实施暴力的行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依法决定对魏某罚款1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市法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件。江某与魏某系夫妻,因诉讼离婚冲突激烈。魏某实施家庭暴力,本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魏某再次殴打江某,违反保护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探索采用组成合议庭、组织听证方式查明事实,与公安机关对接开展调查取证,接受媒体监督,邀请东南大学老师开展心理疏导,最终决定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魏某主动缴纳罚款,执行完毕。切实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化解双方彼此矛盾,避免再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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