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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实施家暴 法院依法判离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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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实施家暴 法院依法判离

作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姬凡雅 薛子裔,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后,有家庭暴力的,应当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就处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在查明家庭暴力事实后,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施暴的男方赔偿女方医药费等物质损失9037元、精神损失3000元。

2011年,原告阿花和被告阿虎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小卓,2016年生下女儿小敏。阿花在一家企业上班,阿虎在事业单位上班,收入还比较高。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陈述被告经常家暴,双方于2018年9月离婚,后又于2019年9月复婚。2020年7月的一天,双方又因琐事争吵,阿虎殴打了阿花,致其头部、左右臂受伤,住院10天。阿花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20年9月1日,经法医鉴定,阿花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公安部门已对被告阿虎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调解,调解无效且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阿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实,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原告诊疗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身体损害,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经法院查实,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9037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2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过错、损害后果、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支付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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