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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诉讼指南

众包模式下的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日期:2024-06-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外卖平台典型用工模式

因不同行业本身存在固有差异,故即便皆依托于平台经济,模式亦存在一定差别。就外卖平台而言,当前典型用工模式有:直营模式、众包模式和代理商模式。后两种属于新型用工,易引发争议。

1.直营模式即为传统用工模式,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发展起步阶段多采此种模式。随着外卖平台不断壮大,雇员数量越发庞大,平台公司为规避风险,催生了众包和代理商模式。

2.众包模式,即“网约工”模式,骑手只需下载并实名注册平台App,完成线上新手培训。骑手可以选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系通过App抢单获得,而非接受平台安排。平台对骑手工作过程一般不进行监督管理。众包模式下,骑手自主性强、流动性大,可在有其他工作情况下做兼职,甚至可在多个平台注册。此模式通常构成承揽关系等,但实践中争议较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3.代理商模式指平台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区域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代理商。合作协议中通常会明确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代理商自行招募骑手,但平台公司亦会对骑手服务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约束,比如要求身着有平台标志的服装、使用有平台标志的外卖箱、文明用语及客户评价机制等。此为当前外卖平台主要用工模式,代理商与骑手之间通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等,但因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案中,煜峰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若合法有效,即为此种模式。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2辑》(总第1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22-223页。)

二、众包模式下的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外卖配送服务的运作模式为外卖平台运维商在互联网构建配送信息平台并发布配送需求信息,委托配送公司进行配送服务管理,配送公司选任具有配送劳务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电子信息平台在线签订众包用户协议,配送需求信息派发给配送公司后,骑手通过配送终端上的应用软件确认接受配送需求并形成配送服务订单。可见,外卖平台运维商与骑手之间无权利义务分配,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配送公司通过与骑手签订众包用户协议,实现对骑手的任用、培训,并选择性为骑手投保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以分散配送风险责任。骑手在APP完成注册后,从外卖APP上承诺接单配送,配送公司会取得该订单配送业务的管理、支配权,随时掌握配送情况。这种情形下,配送公司与骑手构成用工关系,而非表面上的合作关系或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民事赔偿属于一种替代责任,不要求具有过错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对于骑手在执行配送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配送公司应对超出骑手综合保险范围的原告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外卖行业的迅速发展,外卖骑手因其灵活性成为新的就业模式。然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骑手们为了抢单、奖励,骑电动车或摩托车穿梭于大街小巷,逆行、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外卖骑手驾驶的车辆多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用工和责任主体一时难确定,因伤致残后赔偿款支付难度较大,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相关部门也在通过交通安全岗位培训、法治宣传引导等形式进行规制。对外卖骑手来说,务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工作过程中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小失大。

(摘自淄博中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3月31日文章《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https://mp.weixin.qq.com/s/ccmyGuozvxhT16EjQQXC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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