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1418号
【裁判要旨】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获取了利益,网约车平台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是否履行教育职责、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确定。网约车平台在履行安保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种责任认定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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