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涉军警车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焦点为军车、警车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在编车辆是否应当履行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车辆驾驶人及有关单位,适用主体并未排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该条款只是对军队在编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行规定进行的指引,并不能得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可以不投保交强险的结论。另外,根据财险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保险合同可以证明,已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实例,消防救援局上诉主张与现实情况不符。消防救援局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自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终6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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