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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降低或者拒付抚养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降低或者拒付抚养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

作者:余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钱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两人经人介绍结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赵某一直在家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没有工作亦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全部依靠钱某在外打工赚取按月支付。自2010年开始,夫妻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钱某提出与赵某解除夫妻关系,赵某不同意其要求,钱某则将赵某母子的生活费用从1月起由原先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赵某仍不同意与钱某解除夫妻关系。2019年5月6日,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审理离婚诉讼中,钱某再次将赵某母子的生活费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赵某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因钱某支付的生活费无法负担赵某与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赵某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2019年8月15日,赵某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钱某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钱某通过两次降低申请人赵某生母子活费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控制,意图迫使申请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系对申请人赵某施加精神暴力,已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被申请人钱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申请人赵某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

典型意义

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放弃、减轻抚养义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突破了传统的家庭暴力形式,呈现出较为隐蔽的特点。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被申请人通过经济控制的方式对申请人及未成年人施加物质及精神压力,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需求的行为,系家庭成员之间施加的精神暴力,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被申请人不按时足额支付未成年人生活费,又是传统、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家庭不和谐,受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人,所以,通过否定被申请人施暴行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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