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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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包某与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已同居共同生活。某日,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洪某对包某进行了殴打。后包某提出与洪某分手,并搬离了共同居所。
分手后洪某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民警核实,洪某殴打并骚扰包某属实,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包某仍担心洪某会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故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了包某的申请后,依法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并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洪某打电话、发微信等妨碍、骚扰、伤害申请人包某的行为。
但洪某无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继续通过打电话、打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
裁判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在法院下达对包某的人身保护令后,仍骚扰包某,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遂作出决定,对洪某处以15日拘留。拘留执行完毕后,洪某未再对包某进行骚扰。
法官点评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除了家庭成员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包某虽然与洪某是恋人关系,但因双方已共同生活,故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资格。
如何判断家庭暴力的事实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险可以根据确认判断。本案中,通过包某举示的报警回执、现场照片以及医院诊断证明、手机信息等证据,法官足以认定包某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内心确认包某有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故及时作出了禁止令。
如果做出禁止令后,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该怎么办?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仍然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惩处。本案中,洪某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什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法治的应有之义要求公权力在必要时进入私法领域,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对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触碰了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方能彰显司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彰显遵法守法的底线。最后,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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