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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妻子致轻微伤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22-09-13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丈夫打妻子致轻微伤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不忍丈夫打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作用。

申请人王女士称,其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李先生几乎每日都以做饭时间晚了几分钟、做饭难吃等此类小事,冲着王女士大呼小叫,并时常找事辱骂王女士,有时甚至对王女士大打出手。

2022年7月19日早7时,李先生因嫌王女士早饭做的不好吃,动手打了王女士眼部、腹部,致使王女士眼睛受伤。医院诊断证明显示王女士:右眶肿痛、右手、左膝疼痛待查;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右眼球钝挫伤、右眼PED、双眼屈光不正。

王女士因惧怕李先生,遂从家里搬出,后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朝阳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王女士在申请保护令时仅提交了两份诊断证明,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职权调取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显示,王女士于当日8时许报警,称因做饭问题与丈夫发生口角、撕扯,报警时,丈夫不在现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王女士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使得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达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优势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根据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尝试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对方在法院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表示其不是李先生,后挂断电话,此后再未接听法院电话。经法院核实,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登记机主为李先生。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王女士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8月4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李先生未发表意见,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裁定禁止李先生对王女士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禁止李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李先生在王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王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李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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