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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人身保护令

对一方实施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裁判处理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一方实施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裁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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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婚后夫妻二人对家庭事务进行了分工,被申请人负责外出工作赚取家庭生活费用,申请人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自2010年起,夫妻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夫妻关系,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遂于1月起将申请人母子的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申请人仍不同意与被申请人离婚。2019年5月,被申请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再次将申请人母子的生活费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申请人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申请人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对申请人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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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申请人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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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对施暴人的服从,此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两次降低申请人母子生活费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控制,意图迫使申请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系对申请人施加了经济暴力和精神暴力,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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