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被申请人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头皮裂伤和血肿。申请人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被申请人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申请人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申请人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令,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申请人,威胁申请人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典型意义在于,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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