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使用二年半有余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黄某亮与雷某国、刘某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财产损失范畴,且被侵权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使用二年半有余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1)湘04民终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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