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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车辆贬值

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规则

日期:2021-11-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44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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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人士都应该知道,每年购买车险时车损险都是大头,特别是2020年9月19日车险改革后,盗抢险这一主险被纳入车损险,5种附加险(玻璃险、自燃险、涉水险、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险)不用再另外单独购买,车损险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但车损险到底有什么用呢?笔者将自身的学习成果分享如下:

一、什么时候可以赔车损险

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当然,驾驶人也可以选择要求侵权人的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结合事故责任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后面会再介绍一下。

二、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保险金额决定了赔偿的上限,你最终获得车辆损失赔偿不会超过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不是按事故发生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具体而言,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三、损失如何确定?

全部损失时的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部分损失时的赔偿=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车辆残值如何处理?

推定全损并不是真正的全损,只不过是因为修复需要进行车身切割、底盘受损严重、发动机变速器损坏等原因,车主不想开着提心吊胆才选择推定全损的,或者维修费用过高,划不来,实际上车辆维修后依旧是可以使用,这就必然涉及到了车辆残值如何处理的问题。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可以自己拿去维修使用。实践中更多是默认由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拍卖公司拍卖的方式来处置车辆残值,也就是等车辆维修好(大概90天,三个月左右),走完拍卖手续并且过户完,车辆买受人给了你钱之后,保险公司再将“定损价-残值款”的尾款给你。

因为拍卖车辆、过户车辆需要原车主配合,比如结清贷款、办理解押、处理违章记录、退保之类的,所以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损坏车辆的车主签署《车辆一次性定损协议》《残值车委托拍卖协议》。

至于这些残值拍卖车的后续,正规一点的是在经过修复后流向二手市场,不正规一点的是被解体,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部位焊接到“老鼠车”(也就是走私车、盗抢车、公户私迁车)洗白。

五、赔完后,车损险还有无效?

全损或者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责任终止。

六、第三方造成的交通事故,谁来赔车损?

被保险人拥有双重请求权,也就是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两个请求权的行使无前后顺序限制,而且在行使一种请求权后,仍有权就未获得赔偿部分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A.选择向第三方索赔的话,保险人要积极协助;

B.选择向保险人索赔的话,保险人要老老实实按照保险合同在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此时还有三个附加规则。

附加规则一: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规则二: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规则三:保险人并非终局的赔偿义务人,保险人赔完后会取得能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要积极配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参考资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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