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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车辆贬值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符合全面赔偿原则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需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交通事故后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更无法使受损方置身于事故从未发生的心理情境中,严格的讲,“修复”无法尽善尽美的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在修复车辆后,赔偿义务人除承担修理等费用外,还应承担车辆的全部贬值损失,这才与我国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全面赔偿原则相吻合。故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和法律上可补救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于法有据,符合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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