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通常是以修复为原则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被损车辆通常判决修复即可,车辆修复后能够继续使用,但部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可能会降低,因此,无过错的车主提出了新的赔偿项目——车辆贬值费。北京最近的一次判决中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这种赔偿项目在以后是否能继续得到认可,并成为一种惯例,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和各地法院判决的支持。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桥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
虽然被撞捷达桥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佑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佑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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