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算不算借贷?
作者:潘小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特殊关系,易发生涉及金额较大的金钱往来。待劳燕分飞之后,一方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对方归还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徐某、杨某恋爱期间,杨某因资金周转借用徐某的银行信用卡,刷卡64703.74元。后双方分手,徐某多次要求杨某归还未果。2019年5月13日,徐某至杨某处催要借款,杨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向徐某出具64700元借条一份。后杨某仍未还款,因而成讼。
审理中查明,双方在恋爱期间钱款往来较多。杨某称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徐某转账共计141358元,要求对转账差额进行抵扣。对此,徐某认可12万元,并称其在恋爱期间也向杨某转账15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归还徐某借款64700元及相应利息。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杨某对信用卡欠账进行了结算,杨某应当偿还借款。因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转账记录,均未注明款项的性质,故难以认定双方金钱往来存在借贷合意,对转账差额抵消本案借款没有相关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对刷信用卡的事实认可并出具借条,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但对于双方之间其他资金往来,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借贷合意是一方提出借款的要约,另一方作出同意出借款项的允诺,而款项交付则是借贷关系的成立。因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的情感关系,双方对款项的发生往往不会留存属于借款的相关证据,而是在分手后才会向对方主张还款以弥补金钱上的损失,故从证据角度,对于转账款项的性质较难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含有特殊意义的“1314”、“520”等金额,因属表达爱意之需,一般认定为赠与。对其他未注明款项性质的金钱往来,不能简单以双方转账差额进行抵销借款数额,而应由一方举证证明就转账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方可抵扣。情侣之间是否存在借贷、赠与及其他经济往来,在款项发生时双方均应留存相关证据,以免人财两失。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