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
—高某诉庞甲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23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吿(被上诉人):高某
被告(上诉人):庞甲
【基本案情】
高某与庞甲于2011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日生育一子庞乙。后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登记离婚,2017年6月2日复婚,2019年3月开始分居。2020年9月,庞乙由庞甲母亲带回老家学习生活。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庞甲离婚,主张未成年之子庞乙由高某抚养,庞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庞乙年满18周岁时止,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1.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子女由哪方抚养;3.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起诉要求与庞甲离婚,庞甲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子女抚养,应当以与子女共同生活为宜,共同生活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照顾,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庞乙由庞甲母亲带回老家抚养,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不利于父母的探望、照顾和对子女的教育。现高某表示愿意直接抚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庞乙由高某直接抚养,庞甲每月支付庞乙抚养费4500元。关于探望权,双方均同意每两周探望一次,周五晚6点接走,周日下午5点前送回,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双方名下共同财产绿岛苑房屋,因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房屋贷款在高某名下,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法院判决房屋归高某所有,由高某支付庞甲房屋补偿款100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高某负责偿还。关于双方共同存款,根据其间高某房贷等支出、支付给庞甲的房租支出、给庞甲及其母亲的支出、孩子教育支出、保险汽车服务支出、旅游住宿支出,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酌情确定高某支付庞甲1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高某与庞甲离婚;
二、高某与庞甲未成年之子庞乙由高某直接抚养,庞V02021年7月起,于每月5H之前支付庞乙抚养费4500元,直至庞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庞甲可每两周探望庞乙一次,周五晚6点接走,周日下午5点前送回,高某应予以协助;
四、北京市朝阳区绿岛苑房屋由髙某所有,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甲房屋补偿款100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高某负责偿还;
五、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甲15万元;
六、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庞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权自主决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现祖孙在鞍山共同生活,孩子不能直接得到父母的关心照料,且根据高某和庞甲的个人情况来看,抚养能力相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庞乙,并无不当。关于绿岛苑房屋,根据冃前房屋登记于高某名下,房屋贷款亦在高某名下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房屋由高某所有,由髙某偿还剩余贷款,并确定由高某给付庞甲的房屋折价款,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其他存款等分割,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存款及支出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原审法院酌定的数额是合理的,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三屮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结后,高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高某申请“离婚证明书"的主要理由为离婚判决包含了未成年子女信息、财产信息和隐私内容,其在办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离婚事实的证据的手续时,这些信息和隐私有泄露的风险。因此,高某希望法院能够出具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体现出二人离婚的事实,不涉及案件其他具体细节,以避免泄露未成年子女、财产信息等隐私内容,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确有必要
法院建立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具有必要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办理诸如银行贷款、户口迁移、财产登记、子女出国留学等事项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书面材料。而目前民政部门仅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发放离婚证,对于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则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文件,当事人只能通过提交离婚案件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以证明其婚姻状况。由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除了载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外,往往对法院査明的事实予以详细记载,包括家庭矛盾、财产信息、子女抚养信息等大量内容,涉及诸多个人隐私。因此,在仅需要确证当事人离婚信息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可以有效避免泄露个人隐私导致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建立“离婚证明书"机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自2016年以来,包括上海高院、四川高院在内的多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颁布了《离婚证明书开具规范》《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该机制在实践中运作已较为成熟,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处理婚姻纠纷的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可以借鉴兄弟法院的经验做法,为出具离婚证明书制度制定更加成熟完善的做法。
三、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如有现实需求,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中仅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时间。不涉及案件的其他具体事实细节,诸如未成年子女信息、财产信息等内容,有效避免当事人因反复出示离婚裁判文书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离婚证明书”制度能够在证明解除婚姻关系事实的情况下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是便民利民之举,是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申请“离婚证明书”没有时眼要求,一方面,在该机制具体建立之前审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如当事人在离婚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及时提出申请,亦可在事后出现需要时,按照相应程序提出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亦可对法官、合议庭提出要求,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将“离婚证明书”机制作为一项释明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提出申请。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杨夏刘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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