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
观点解析: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认可是成立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设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使两个以上的同类型案件,在同一个程序中得到解决。
普通的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Ⅰ、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由同种类的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为审理方便,才将他们作为共同诉讼审理。
Ⅱ、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的共同诉讼。
Ⅲ、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普通共同诉讼的不同当事人可以分别作出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即裁判结果应是独立的。
观点来源:吴高盛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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