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 其他纠纷案例

孙某某诉某送变电公司、北京某装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某某诉某送变电公司、北京某装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194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1955年6月29日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奖章”,同时获得《奖章证书》。某送变电公司为制作荣誉册、举办“红色珍品”展览,向孙某某借用包括案涉《党费证》《奖章证书》在内的奖章及证书,交由北京某装饰公司设计制作画册。因疏忽大意,北京某装饰公司将案涉《党费证》《奖章证书》遗失,现无法寻回、无法重新制作或者复原。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送变电公司、北京某装饰公司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某送变电公司称奖章证书系装饰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丢失,自己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某装饰公司认为孙某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党费证》和《奖章证书》不仅是孙某某党员身份和所获荣誉的重要证明,更是其自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入党后,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实物证明,同时也是珍贵的革命历史文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二被告在借用和保管过程中,均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更为审慎的保管措施。本案中,二被告在物品交接和存放过程,均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未将上述物品采取专人保管、专门存放,导致案涉《党费证》和《奖章证书》的遗失,二被告均存在过失。孙某某要求二被告赔偿财产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孙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典型意义

荣誉证书、奖章等对于老年人而言不仅仅是普通的“老物件”,更是其荣誉的证明和人生历程的记录,承载着革命前辈拼搏奋斗的记忆,凝聚着历史和时代的荣光。对于此类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和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借用人、保管人均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保管措施,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二被告将《党费证》和《奖章证书》遗失,给孙某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党费证》和《奖章证书》的纪念意义、物品价值、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给孙某某带来的精神损害等因素,合理确定了孙某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本案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被告学习榜样、向榜样致敬的初心亦予以肯定,对弘扬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英雄精神,牢记时代使命具有积极意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