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婚姻无效的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与确认其婚姻无效并无关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张某1与张某2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0)京民申207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废除);(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驳回张某1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张某1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二审法院认为张某1要求调查取证的内容与本案的焦点问题无关联性,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张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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