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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某粉末冶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某粉末冶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环保局)对某粉末冶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经调查取证,确认系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所致。经鉴定评估,确认鉴定评估区域内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环境已受到损害,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需开展恢复工作的受损土壤体量为10722立方米,需开展恢复工作的地下水损害范围面积为11700平方米,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14.7万元。2019年7月,开发区环保局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粉末冶金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数额、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双方共同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确认了赔偿协议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同时也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本案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及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其中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形成了适用全国的统一规则。本案的受理、审理、裁判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有益尝试,彰显了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价值,有利于促进和引导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磋商,进而达成赔偿协议,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该案当事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而司法介入可以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行协议、完成修复义务,真正达成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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