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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案例君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案例文号:(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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