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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死亡三方担责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人死亡三方担责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魏丽玲 邓菲,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相城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钱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照明不佳的黄埭镇某路段,被路面上的A公司网线缠绕车辆左后轮导致车辆侧翻,钱某因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A公司的网线垂落在路面上,未及时消除隐患,妨碍车辆通行,最终因缠绕车辆导致车辆侧翻。第二、事故现场照明不佳,作为管理路灯照明的B公司未保持道路照明设施照明功能完好。第三、钱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未开启车辆前部灯光,且驾驶的非机动车存在前轮及右后轮制动失效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该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据此,法院认定:钱某、A公司、B公司各负事故三分之一的责任。

安全无小事,一切看似巧合的事故背后实则是有关主体对安全隐患的疏忽、甚至是漠视。法院提醒,责任部门需对其自身管理范畴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驾驶员需树牢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规范驾车操作流程,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维护,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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