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客明知司机酒驾仍同乘,事故后受伤谁来赔?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明知吴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乘坐吴某驾驶的车辆,同时,欧某在乘车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扩大欧某自身的损伤结果,欧某将自身安全置于了相对危险的境地。同时,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出的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是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分析后所作出的评价。在最终划分责任比例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及相关间接原因的影响,认定欧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2、刘某诉汪某、朱某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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