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8月份,外卖骑手殷某在给客户送餐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主严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严某无责。事后,严某与殷某协商赔偿医疗费事宜,而严某辩解自己是公司安排外卖配送,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应由平台负责及平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与保险公司交涉后,保险公司认为严某不是保险投保人无权主张赔偿,遂拒绝了受害人的理赔请求。协商无果后,严某遂一纸诉状将殷某、某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各项损失等共计一万一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认定殷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侵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用人单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判决支持了严某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下午14时许,被告殷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市X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北门附近路段时,与沿X某小区出北门的原告严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当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市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尾1骨折,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共计花费医疗费一千二余元。
另查明,殷某系某服务部雇佣的某外卖平台配送人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某服务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600000元的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本案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纠纷,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涉案事故由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严某无责,故殷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殷某系某服务部的雇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殷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某服务部负担。而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限额为600000元。故某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如下:医疗费1244.54元;营养费125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7044.54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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