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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作者:东台市人民法院 郑文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10月15日,外卖骑手李某在接到某外卖平台分配的送餐订单后,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匆匆出门送餐,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遂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李某由于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李某、某外卖平台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李某撞伤王某的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因为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车速过快,与外卖平台无关,且外卖平台与李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用工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没有与外买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且在送餐履职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外卖骑手李某与外卖平台的关系来看,李某虽然没有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按照外卖平台的授权从事送餐服务活动,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着装,遵守外卖平台的配送管理规定,且李某的薪酬也由平台按时发放,故外卖平台与骑手李某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用工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简单以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来认定外卖骑手和平台间的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履行送餐行为,正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其本人车速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王某意外伤害,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事后外卖平台可向李某另行追偿。

最后,不少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或者规避社会责任,加之骑手维权意识淡薄,在用工时不缴或欠缴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骑手本人可能会出现赔偿乏力的现象。由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拓宽对受害人王某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王某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因外卖骑手李某赔偿能力有限,导致王某诉讼赔偿愿望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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