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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2-11-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徐越,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电动自行车是现今市民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但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那么,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4日13时左右,原告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被告小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小花及小花后座的小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小花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小芳无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小花及其父亲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3245.19元。

出院后,陈某亲属委托某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智能与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同时,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南通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残程度、三期进行鉴定。陈某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自己在院期间医疗费、交通费、残疾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8112.98元,要求小花及其父亲赔偿其中的40%即63245.19元。小花及其父亲认为,陈某对其提出的交通费赔偿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金额过高,希望由法院进行酌定。同时,小花及其父亲认为,鉴定报告系陈某自行单方委托,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故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对鉴定结果持不统一意见,启东法院经摇号委托无锡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的损伤尚未达等级残疾。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经质证,陈某对重新鉴定意见无异议。

又查明,2021年6月22日,原告、被告和某保险公司三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各项损失计1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陈某,现陈某已收到该赔偿款。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的损失应由非机动车一方按40%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本案中,陈某与小花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小芳无责任。被告小花父亲作为小花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但陈某主张小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财产方面的依据,不能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鉴定意见,法院经摇号确定的无锡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重新鉴定意见,经审查,程序合法,说理充分,作出的结论意见具有事实和适用依据,故对该重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因此陈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后法院对陈某的损失依法核定共计40308.98元,小花及其父亲对核定结果均予认可,法院亦予以确认。综上,小花及其父亲应按责赔偿其中的40% 即16123.59元,扣减保险公司支付给陈某的1000元,故法院判决小花及其父亲给付陈某15123.59元。

法官说法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花虽年满十六周岁,但没有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其交通肇事侵害行为所引起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应变能力较差,又无专业驾驶技术,驾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要重视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加强未成年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对于前述的法律规定,相当多的家长和未成年人对此并无所知,对此,更应多加引导,尽可能避免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或载人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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