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另一方重婚事实消除以后,仅以该重婚事实曾经存在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双方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张某与陈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3)京民申27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以陈某构成重婚为由申请认定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在原婚姻关系期间与张某结婚,并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另与他人缔结婚姻,故陈某行为已构成重婚,但在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时,陈某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均已登记解除,导致二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张某的诉请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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