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为法定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李某与康某某于2014年2月相识,因康某某未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婚姻登记,遂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后李某外出务工,与高某相识恋爱,并于2016年7月登记结婚,康某某得知后刑事自诉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李某与高某的刑事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某与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高某均不构成重婚罪。李某与康某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只属于同居生活,不属于法定婚。而与高某的婚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当属法定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重婚罪,高某不构成重婚罪。李某与康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当属于事实婚姻,且李某对与康某某的事实婚姻主观上是知晓的,而高某并不知晓李某与康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主观上是不明知的。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之后不再承认。本案中,李某与康某某于2014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属于事实婚姻。
其次,《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与法定婚;法定婚与事实婚;事实婚与法定婚;事实婚与事实婚等四种情形。本案中,李某和康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婚的合法情节,亦非法定婚,当属于同居关系。而李某与高某的婚姻属于法定婚,故李某与高某均不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李某与康某某当属于同居关系,不符合事实婚的条件,故李某与高某的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作者:杨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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