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先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又与丙女登记结婚。现,丙女知道甲男以前有过婚姻且未离婚,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甲男重婚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不应支持。甲男与丙女登记结婚前,甲男与乙女已结婚,且未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之规定,甲男与丙女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甲男与丙女的婚姻无效,故此,丙女并不是适格主体,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0条、《婚姻法》第46条。
甲男先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又与丙女登记结婚。现,丙女知道甲男以前有过婚姻且未离婚,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甲男重婚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不应支持。甲男与丙女登记结婚前,甲男与乙女已结婚,且未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之规定,甲男与丙女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甲男与丙女的婚姻无效,故此,丙女并不是适格主体,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0条、《婚姻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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