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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重婚认定

发生重婚的一方能以具有重婚情形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吗

日期:2019-1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生重婚的一方能以具有重婚情形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吗?

关键词:重婚 无效婚姻 损害赔偿

问题提出:重婚在离婚案件中的认定与影响?

裁判要旨:

重婚行为是对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为了维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从而设置了认定一方为重婚的机制。因此,因“一方重婚”而产生的法定判决离婚的权利只能由无过错一方所享有。

案例一:发生重婚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彭某。

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有子女三个。2005年原告外出到北京打工,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后被告向相关部门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为此,2009年7月10日,原告因犯重婚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告释放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的行为已谅解,但原告对被告控告自己重婚的行为不予谅解,故提出与被告离婚。

各方观点:

原告李某观点: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李某1、女李某2。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加之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05年原告外出打工,挣钱维持家庭开支,被告对原告在外的一切不管不问,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2009年3月19日被告把原告以重婚罪告上法庭,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1、女李某2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彭某观点:原告虽然有过错,但被告已原谅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仍有和好之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前较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子女,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外出打工后与他人发生重婚,首先原告有过错,且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已谅解,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今后夫妻双方能做到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第32条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实践中,重婚行为都被认为属于严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其破坏力足以使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然而在实践中,遭遇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的情况并不多,有时会存在某些对重婚的认定或者重婚的离婚请求权认识上的偏差。而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一、重婚行为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留意:

(一)非法同居与重婚

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或者足以让别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因为重婚是对一方配偶权益的侵犯,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或者让别人译为双方存在夫妻关系是对配偶一方配偶身份权的侵害。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情况因属道德约束的范畴,故不宜认定为重婚。同样的,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

(二)事实婚姻与重婚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既然认为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办理,而不能自动解除。故若一方存在事实婚姻因先解除该事实婚姻,若其未办理解除事实婚姻的手续而与他人结婚,仍应认为其存在婚姻关系,构成重婚。其后一个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导致重婚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婚姻,如果该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那么,该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呢?我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采取宣告主义,无效婚姻的认定是在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效婚姻时,这种婚姻才自始无效。在法院未判决宣告之前,这种婚姻还是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还要受到此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其效力虽然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无效,但是,该婚姻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效力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仍然须受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

(四)有配偶者因某些客观条件而与他人结婚的

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对于这些情况,不应一概而论。

有句著名的法谚,“Lex non cogit and impossibilia”。译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里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界限。故在考量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婚时,也应考量当事人是否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否这样做是其唯一的选择。若当事人的确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则不应认为当事人存在破坏一夫一妻制的故意,也不应认定当事人构成重婚。

二、重婚的救助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为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婚规定了以下救助措施:

(一)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重婚无效。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宣告重婚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重婚,对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自诉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三、重婚的离婚请求权的行使

在本节的最后,笔者来解答本章节所提出的问题,即发生重婚的一方能以具有重婚情形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吗?

首先,从法理上来看,法律规定重婚行为的初衷,是认为重婚行为是对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为了维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从而设置了认定一方为重婚的机制。同时,也考虑到重婚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对婚姻情感的巨大冲击,从而赋予了无过错方可以以此提出离婚的请求权。但是,俗话说“鞋子是否合脚只有脚知道”,夫妻感情是否以真的破裂只有夫妻双方自己知道,故在赋予无过错一方离婚权利的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一方不离婚的权利。否则,即是强制要求无过错一方离婚,这显然对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其次,从法律规范上来看,婚姻法第32条虽没有明确提出离婚一方的主体是谁,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来看,法律上赋予离婚双方的权利是像无过错方所倾斜的,这也是法律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体现。

第三、从社会效果上来看,法律是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若法律将重婚一方所提出的离婚请求视为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话,则是变相鼓励想要尽快离婚的一方,去进行重婚。这样势必造成一大批,因有外遇而试图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堂而皇之的与第三者以夫妻关系同居,这必定会造成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紊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章节所涉案例的承办法官是具有真知灼见的,并没有死扣法律条文,而是综合法律所调整、所规范的内容进行裁判。是一份公正的、具有社会指导意义的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若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陈若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第九条 以重婚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

(二)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重婚的事实。

《广东省公、检、法、司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重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3、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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